不需要的,为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5号),推进银行业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其上级管理机构应在变更营业场所5个工作日前向我局报告,提交完整、准确、真实的报告材料,并在新址营业前及时更换金融许可证。
二、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根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规定及要求,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报告中可不提供新址符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营业场所要求的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但应提供符合消防特定政策要求及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中可不提供公安部门对营业场所符合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已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