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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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16:29
消防控制室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3 电子信息设备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布线设备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2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3 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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