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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的通知

   2022-12-13 来源于网络2500
导读

近年来,随着《关于印发〈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技防[2012] 009号)贯彻实施,各类数字摄像机在本市安防工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为适应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模拟向数字化时代的全面升级换代,提高数字摄像机质量和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用水平。市局技防办在总结《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技防[2010] 008号)贯彻落实以来相关经验,结合行业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7-2013)的实施,在听取了安全防范报

近年来,随着《关于印发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季芳〔2012〕009号)的实施,各类数码摄像机在全市安防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为适应全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由模拟向数字时代的全面升级,提高了数码摄像机的质量和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市局技安处总结了《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码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技安发〔2010〕008号)实施以来的相关经验,结合行业标准《安防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GA/T 1127-2013)的实施,在听取了安全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内多家摄像机生产销售企业以及技防从业人员和技防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后,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制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码摄像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摄像机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安防工程拟使用的摄像机在送检时,应按摄像机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生产销售的所有用于视频安全监控的彩色数码摄像机,应当具有法定检验机构按照摄像机技术规范检验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2014年1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码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季芳〔2010〕008号)要求的摄像机,可送原检测机构进行增项、补测。符合要求的新型式检验报告自获得原检验报告之日起生效。

另外,在本市的安防工程中,按照上海当地的标准,需要在重要部位安装摄像头。所选摄像机应采用交流(24±10%)、交流(24±10%)和DC(12±25%)交流/DC自适应供电方式,以确保稳定的安全性。
特此通知。

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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