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区装道闸需要业主同意么车位管理费拒交条件?
不交车位管理费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费,二是管理费。
从治安情况来看,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内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的业主有权将车停放在小区内或者占用共用道路。在这种情况下,停车费可以免。
如果是第二种管理费,需要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按合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约定,业主没有权利不交停车费,要交一定的停车费,因为业主没有买车位,车位不是你的财产,属于租赁关系。与外国车辆相比,车主可以享受优惠的停车位。
还有,如果你在小区里给朋友规划设计了专用停车位,那么产权人可以依法自由规划。但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收费由全体业主决定,除服务费用和合理利润外,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2、怎样才算是合法?
合法业委会之前在个人文章里讨论过,下面是一些合理的建议!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合法合理的选举业主委员会,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力。所以,选择一个适合自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非常重要。合法合理地为小区做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真正实现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标本兼治。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很明确。别磨蹭了,木偶!
根据《物权法》(06版)第三章规定,原文仅限于版面。请找度娘讨论一些关键部分:
安全:参加投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二分之一票;这是安全的关键点。我们要明白,是全体业主同意,还是半数业主同意。
实际上,超过半数的法律法规是全体业主的过半数且物业面积建筑面积超过半数!
同时,表决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即不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但业主代表大会)。那么,这样的签名会不会创造出很多花样呢?如果主人觉得有猫腻,该如何保护?
所以我个人认为有效的保障方式应该是业主大会应该弃权不参加!
二、业委会委员选举条件除《物权法》规定的六点外,还应补充:
1就业年龄限制建议不超过60岁。因为年纪大了,对新事物了解不多,年纪大了,做事方式必然固化。如果超过70岁,照顾自己会是个问题。哪来的精力为业主做事?另外,如果触犯了法律,该怎么处理?
2业委会的成员必须是小区的长期居民,也就是说,仅仅是做业主是不够的,因为现在虽然很多人,很多物业都是业主,但基本都不住在小区里。这样的业委会成员能为社区做些什么?
3业委会成员要有自己的专长,尤其是在小区管理方面,避免对小区造成二次伤害(某业委会更换停车场大门花了十几万,供应商也参与了收费和利润分成,这显然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
三、业委会成员选举办法:
1.参加业委会选举的委员必须有简历简介,让小区业主从简介中直观判断是否值得投票;(比较合理。现在对门都快不认识了)!
2.对于候选人来说,必须有选举演讲,类似于选举模式。让业主更理性地投票维权,也相当于上任后的承诺;
3既然规定可以是短信和邮件投票,为什么不在通讯发达的今天立法“线上线下”同时投票?这让一切都变得简单了吗?据说其他地方没人上班或者到不了工地,也没必要浪费生命和金钱去开什么“业主代表”会议。请问谁代表谁?显然会滋生一片混乱!
第四,有效监督业主委员会。
是小区业主,业委会是自己选举产生的,所以监管权应该在业主自己手里,业主是治安监督员,所以业委会必须接受业主的监管建议,成立三人监管委员会,由符合条件的业主轮流兼任;定期业委会必须全面公布小区运营情况,尤其是账目;
第五,建议给予业委会成员合理的待遇。
目前业委会成员待遇不合理,明确支持这种方式。怎么会有合适的全心全意为社区工作的人?反而个别成员的腐败对小区业主造成了更严重的伤害。
2如果业委会委员的待遇适当高于普通人并有明确规定;那么业委会的成员会更加专业,更加年轻化。在有效的监督下,社区也可以实现自我控制。
如果物质上有明确的处理,小区服务认真,得到业主认可,社会地位适当,业委会是否应该全心全意服务?用法律手段处理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更容易?
我是车主的声音,以上认知只是我个人工作中的感受。任何相似纯属巧合;如转载请注明出处,欢迎同行参与讨论!
需要强调的是,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小区业主的权力和义务!所以只要不违法,车主说了算!
物业管理部门和房管局街道是职能部门,但只有业主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才有监督权!
不要伸手什么事都由社区居委会来做(既不专业也不合法)!
不信你可以私聊给你足够的证明!
3、小区业主自治可行吗?
1.小区业主自治有哪些程序?
自治就是业主在小区内成立业委会,由业主投票产生的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谐的框架关系,共同控制小区,做到财务公开,管理公正,时刻响应业主所拥有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在物业管理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它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二、业主自治的原则是什么?
1.主权原则
主权所有者的所有权利都属于所有者,所有者通过安全手段进行决策。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决定。
2.程序原则
制定议事规则的所有决定都应根据法律和规则作出。
3.分权制衡原则
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代表制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制衡机制。
4.少数人保护原则
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安全表决机制,但防止多数人做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无法避免,就要对少数遭受损失的人的利益进行合理补偿。
5.直接选举原则
成员和业主代表由业主直接选举产生。
3.业主大会将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计划并监督实施;
5.制定和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使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
业主议事规则。无论是例会还是临时会议,都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但应当有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
4、捣毁黑物业道闸是否算见义勇为?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仔细分析,未必“有勇气”。
所谓“见义勇为”,一般理解为公民为了保护安全、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人的行为。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法律对所谓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不是很明确。
你描述“小区黑物业未经全体业主大会法定程序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私自设置路闸,然后强行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停车费。"
这些都是物业管理中常见的矛盾纠纷,“不法侵害”不断,于是怒毁黑物业门。这算勇敢吗?"
从司法实践来看,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几个必备要件之一是:
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安全性和紧急安全性。
而且单纯从你说的这件事来看,物业大门的设立强行向广大业主收取物业费、停车费等约束行为。
不足以构成上述要素。如果你的描述属实,完全可以拒付费用并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请他们过来彻查商家,完全可以责令他们退还多收的费用。
所以说“怒毁黑产障”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肯定是不够的。
5、很多用于车位的小区公共场地属于业主共有?
很多公共停车位都是业主共有的,那么具体有哪些方式呢?让我们给你解释一下:
1.有物业公司,但是小区的公共停车位没有收停车费,没有设置路闸。一般来说,这种物业都是善良的,要不然,一个路闸早就把业主的车拦下来了。也是一种相对不公平的公平保障。至少你有钱,你买车,你没钱,你不能用。你不能怪我。谁回来谁拿。缺点:车辆不可控。安全的大问题是,会有免费小区的车辆冒充车主进入免费小区,占用小区的免费资源。社区里没有地方停放车辆。
2.有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约定车主可以有偿使用车位。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收入在扣除物业管理费用后,纳入社区公共维修基金或作为社区公共开支的支出。定期公布收支去向。缺点:很难保证这个收入是一个非常准确的数字。很难保证物业公司会完全拿出这笔收入。
3.有些小区,除了本小区的车主,所有车辆都是收费的。一般来说,租住在此的租户和访客(包括不住在本小区的业主子女)都需要缴纳临时停车费。缺点:不能租售同权和作为业主子女一样,有人会觉得不公平。很多人觉得父母才是这里的主人。虽然这是一种误解,但很多人还是这么认为。
4.不收停车费的小区,治安的大问题就是业主会开着电动车或者其他物品去占车位。别的车堵在别人家车库前面,别人的车进不去出不去。物业因为不收停车费,不愿意和业主发生任何冲突。导致冲突频发,社区不和谐。
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对进出小区的车辆收取一定的停车费是合理的。这项费用不包括成本、其他补充维修基金和公共支出。如果你赞同作者的观点,请喜欢并关注我们,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