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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道闸厂家,在昌平农村租房的务工人员车停在村里收费合理吗

   2022-12-18 来源于网络2900
导读

文章目录1、西安道闸厂家在昌平农村租房的务工人员车停在村里收费合理吗?2、怎么看一个开发商的产品是符合刚需定位的?3、西安市停车条例?1、西安道闸厂家在昌平农村租房的务工人员车停在村里收费合理吗?要在租住的城中村停车每月先交纳150元的停车费。租户张女士不明白自己明明已经掏了房租车子通常只是停在自家门口为什么还要掏钱?3月23日她就此事向三秦都市报求助。进村停车需交停车费是否合理“我租住的村子位于西安市北三环名叫惠东村。我在这里住了3年刚来时停车是不要钱的去年初村口因疫情设岗就开始有人收停车费了。”张女士

文章目录西安道闸厂家在昌平农村租房的务工人员车停在村里收费合理吗?怎么看一个开发商的产品是符合刚需定位的?西安市停车条例?
西安道闸厂家在昌平农村租房的务工人员车停在村里收费合理吗?

要在租住的城中村停车每月先交纳150元的停车费。租户张女士不明白自己明明已经掏了房租车子通常只是停在自家门口为什么还要掏钱?3月23日她就此事向三秦都市报求助。

进村停车需交停车费是否合理

“我租住的村子位于西安市北三环名叫惠东村。我在这里住了3年刚来时停车是不要钱的去年初村口因疫情设岗就开始有人收停车费了。”张女士称收费只针对他们这些租户及外来临停车辆租户按月收取临停车辆按小时计费。在她看来这项费用的收取并不合理。“我在这里租房子本身已经掏了租金停车也不是停在正规停车场平时就放在自家门口或者路边上不存在需要管理的情况所以我不明白这样收费有何依据收费标准又是谁定的?是否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允许审批?”

张女士称对这一问题不满的租户不止她一个大家曾向村委会提出异议但并未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村民家门口随意停放车辆

就张女士反映的问题23日上午在惠东村记者看到该村村口设有自动道闸及收费岗亭有车辆出入时道闸系统会自动抬杆岗亭里无人值守。有村民介绍本村村民及完成交费的租户车辆基本都已录入系统出入时会自动识别无需再交纳费用。临停车辆会计时收费交完钱后系统自动抬杆。

沿村道深入村子里可以看到路上未施划正规停车位不少村民家门口都随意停放有小汽车。因村里的道路较为狭窄路边停上一排汽车后剩下的道路只能勉强供一辆车通行。

村委会称收费不得已

随后记者前往该村村委会就张女士反映的收费问题进行核实了解。

村监委会一位惠姓成员介绍收取停车费一事是在村三委会的研究、表决下通过执行的且已报上级部门审查批准。

之所以要收取停车费是因为近年来租户车辆不断增多村内道路已不堪重负需要养护;且因租户车辆大多停放在巷道内给消防、急救等救援工作带来安全隐患村里为此修建了停车场计划对车辆进行规范、集中管理。

“道路养护需要钱修停车场、统一管理也需要钱包括今年为了限制大型车辆随意进村绕行保障村民安全给村里4个出入口装自动道闸系统就花了10万元不收费没有办法。”该监委会成员带记者查看位于村委会大院、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时说道“你看这里原本是废弃的工厂我们拆了墙平整了路面就是供大家停车的但目前很多人为图方便还是将车随意停在路边。下一步停车区域还将扩建我们也将持续做工作让大家把车停到这里来。 ”

其介绍收费的标准也是经村委会研究、符合相关规定的去年收费仅为100元一个月一次安防交纳半年、一年的费用还享有相应折扣。今年初因停车场要扩建等才刚刚将费用调整到150元一个月。另外临停车辆进村停留两个小时以内是不收费的超出两个小时才按每小时1元计费。“至于只针对租户收费与多年来村里从未向租户收取过水费、卫生费等费用有关。”

该监委会成员表示针对租户的不解他们将进一步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也将对收费标准再做研讨争取获得大家的体谅与理解。文/图 本报记者 张晴悦


怎么看一个开发商的产品是符合刚需定位的?

如果要分析一个楼盘项目是否属于刚需盘那么就要从他是否满足刚需人群的基本需求来看。刚需一族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是首套房、手里资金较为紧张能接受的首付款低、未婚或者刚结婚。

总的来说刚需一族的基本诉求是希望首付款低、月供低、交通便利等几个安防重要因素。而一个楼盘是否能满足以上几个需求主要看:

1. 总房款:如果要总房款低那么该楼盘均价就要低于该地市场均价。举个例子同为世界500强企业相较于恒大的大户型高总价、万科的高单价高总价碧桂园的平均均价都相对低于其他安防房企。

2. 户型设计:刚需一族基本为未婚或者刚结婚的夫妻他们因为迫于经济压力且暂时不需要赡养老人和养育孩子因此他们一般会选择两室或者小三室住宅商品作为首套房购入。这样即使选择了均价较高的房企产品因为户型面积较小总房款也不会过高。例如万科亲爱系列产品。万科打造的亲爱系列就是为都市年轻人而量身打造该类产品的特点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万科厉害之处在于能够在70多平的面积内给你合理规划出小三室。

3. 项目配套:刚需购房人群他们除了看重房价在配套上一定要有配套足够数量的车位不管几零后的中安防庭拥有一两部车是标配。因为刚需一族由于刚踏入社会刚结婚日常上下班通勤压力过大因此项目交通是否便利车位是否配套齐全、上下班是否快捷购物是否方便会是他们首要考虑的内容。

4. 物业管理:由于刚需人群对产品的基本需要就是两个字:亲民。那么在对物业的要求也是一样希望能有亲民的物业管家举个例子像有完整物业体系的金碧物业他们的服务就是以人为本物业和业主的关系就像朋友家人一样打造的是一种家的感觉。

每个开发商都会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定位来打造产品就像碧桂园他有能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的高端别墅洋房产品也有针对刚需人群打造的高层、小高层产品。因此评价一个项目是否是符合刚需定位主要看这个楼盘打造的是什么系列产品。就像高层价格不会高于洋房别墅一样只要客户按需购买就不会有炒楼炒房的现象产生。


西安市停车条例?

安防章总则

安防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安防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四条市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发改、财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

第九条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第十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安防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十二条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安防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改、住建、安防、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

第十七条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安防机关交通管理、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和调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公共建筑、商住一体的建设项目的停车场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的配置比例。公共停车位应当相对独立标识明显。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确因地质原因无法满足配建要求的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停车位数量易地建设。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安防、省、市相关标准。

利用城市桥梁下空间设置停车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征得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桥梁结构安全并配合桥梁维护、保养作业。

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保养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视频监控、停车引导等系统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交通安全和防汛设施设备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装置。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的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三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

第二十三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总量控制适度从紧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对已施划设置的停车泊位的数量、停车时段、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应当立牌公布。

除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防汛情况进行评估预防;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车行道;

(二)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三)净宽小于四米的人行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火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安防停车条件的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安防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的建设、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等建筑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站)。

建筑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站)应当建设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站)使用安防质。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未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站)。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设置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站点并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的日常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站)。

第三十二条施划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第三十三条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由产权人确定管理单位。城市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站)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经营服务单位。

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

鼓励共享单车经营单位采用安防的科学技术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第三十六条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对在本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逐步推行市场化采取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服务单位。需要向社会力量购买运营、维护和管理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及其他要求选择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依法委托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运营、维护和管理。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的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服务单位。

第三十八条公共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四)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五)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第四十条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市停车信息系统。

停车信息系统的信息应当在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实现共享加强停车场的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的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根据区位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安防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不得擅自提价。

第四十四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十五条因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

公共停车场可以整体出售但不得出租或者分割出售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中设置的公共停车位不得改变用途和公共使用安防质。

第四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或者专用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地点名称、车位数量、监督电话属于经营的标明收费标准;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和完备的照明、消防、监控等设备;

(四)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五)维护机动车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标志标线清晰。

第四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二)在停车场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与停放车辆无关的物品允许车辆停放者或者他人占用停车位发布广告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三)在停车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车辆维修经营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员需经岗前培训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仪容整洁、文明服务、按照规定收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一)未在划定区域收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着装的;

(三)不佩戴工作牌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但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需要可能临时影响泊位使用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安防活动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非机动车停放站点的应当由安防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

对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停车的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五十三条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安防质。

住宅小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第五十四条利用建筑退红线范围设置的停车场应当经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用地界限认定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服务单位。停车场出入口对人行道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经营、谁养护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及时进行维护。

第五十五条利用建筑退红线范围设置的停车场收费管理设施应当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严禁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岗亭和收费道闸。

建筑退红线范围单独设置的停车场的用地范围应当利用可移动的护栏或者花坛等措施与道路人行道进行隔离。

第五十六条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车位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违法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安防、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按照规划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法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站点的管理并对车辆在人行道的停放秩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共享单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放车辆的行为督促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履行管理义务。

第六十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

安防机关交通管理、资源规划、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停车场管理的巡查或者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权单位通报。接到通报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后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责令其补建。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进行停车场备案的由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安防款规定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的由安防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停车场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2012年4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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