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道闸广告传媒公司这个收益与业主无关吗?
这是个老话题了,业主们都泪流满面!
从法律上讲,这些小区的广告收入,包括电梯房和公共区域的窗户,都是业主共享的。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1.《物权法》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电梯归业主,广告总收入应该归业主。
据悉,居住区内广告的位置不同,广告收益的归属也不同:在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在建筑物专有部分设置广告的,其收益应当归相应的所有权人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住宅、保障性住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按份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归业主共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共有、共管权利的重大问题,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所以安全终端的决策权,比如是否设置广告,如何收费,收益如何处置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由小区业主行使。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车库也是业主所有。
此外,《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见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小区里一些物业公司的责任,是全体业主共有的,是管理只有业主才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业公司在将电梯房交给商家做广告之前,应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无权擅自在电梯间设置商家的广告。
其中,关于保护建筑物所有权人权利的《产权与安全条例》草案:物业改变外墙、电梯等的共同用途。对小区或者利用人利用共同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明确了共用部分产生的收益归业主所有。
可见,在公共场所和小区内公告设施发布广告,应经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或授权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广告。小区内的广告收入也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监督并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相关账目。如何使用,应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或按物业服务合同办理。
2,只要你敢拿真实孩子的权益做比较,就可以维护。
小区出入口、电梯间、电梯门、小区灯箱、小区户外、停车场、停车场大门、单元门禁屏幕、楼宇墙面等。可以设置广告位或者广告屏,靠广告赚钱。
居民区的广告遍地开花。物业公司在出租广告前从未征求过业主的意见,更不用说将广告收益分给业主了。
这几乎是全国小区业主的普遍困惑。《物权法》规定广告收益也是你的份额,但是物业公司从来不管你。
并不是所有业主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的佛主。只要你敢认真,法律会保护你的权益。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后的这几年,靠广告费拿下物业的业主委员会不在少数。
去年,武汉纸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查出这笔糊涂账,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因为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公开小区的公共利益账,尤其是车位,业主和物业对这个概念比较模糊,互相说不清。业主委员会多次找到物业公司交涉,要求将小区公共收益金额公开。双方未能就归还分配给业主的想要的财产达成协议。
随后,小区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停车费、租金等公共利益交给业委会,他们已经违约。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公共利益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公共利益共计一百余万元。
双方在法院游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但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治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支付车位租金损失56万余元,返还公收益9.9万元。
3.律师教你如何算社区公共收入的“糊涂账”。
社区的广告收入很好算,不是“糊涂账”。
一方面是因为车主主观上并不在意,很多人认为对人坦诚是没有用的。大家都抱着这种从众心理的时候,物业经常在角落里数钱,窃笑。
另一方面是因为广告收入大部分由物业公司管理,具体收支情况不公开,导致很多业主对小区广告收入存在的问题一无所知。久而久之,养成了一个习惯:你不问我,不告诉。你问我也不会告诉你。
有律师建议,如果保安小区业主需要向业委会反映情况,业委会将与物业公司沟通,提出查看账目明细。
如果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可以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投诉。如果协商不成,业委会可以作为主体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小区没有业委会的,由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推选诉讼代表人,由诉讼代表人作为主体行使代表权,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
4.每个业主都应该是公共权益的维护者和监督者。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设置经营摊点。问题的症结在于普遍缺乏社区委员会。
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发布的一份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省9000多个住宅小区中,只有不到10%的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也就是说,90%以上的小区没有业委会。
对于那些没有业委会的小区,成立业委会需要时间。与此相比,将房产账本摊开无疑更简单可行。其实在小区公共管理的问题上,业主大会才是真正的权力机构,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物业公司才是服务机构。涉及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理清了这个关系,就不难看出,业委会的缺失其实并不是业主安全的主要障碍。关键是每个业主都要更积极地履行自己的决策权和监督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