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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理收费计算方法(全国招标代理费计算器)

   2022-11-24 来源于网络9770
导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类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安防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重新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定安县价格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收费标准规范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降低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设置收费上限。调整标准后,我省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一次招标(完成整个招标过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代理服务费安全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其他事项仍按原安全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执行。出售的招标文件和资料按实际成本收取,保证金不超过500元。

二、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和各类住房收费的清理力度。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和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需要的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经营单位应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0日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00万元× 1.0% = 1万元(160-100) 1万元× 0.7% = 0.42万元总收费= 1+0.42 = 1.42万元。

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决标、提供标前咨询、协调签订合同等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招标人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根据招标代理业务安全质量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铺设、装饰装修等施工及配套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体、液体或气体物品以及电力等货物和辅助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费。

(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保险等项目和货物以外的服务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安全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别固定费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执行,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收费金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费,具体定价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项目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项目前期成本。货物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要求招标委托人提供住宿、交通等。免费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增加的工作量协商确定服务费。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有关保密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能,要求招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的,不得收取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收取和管理安全费用的,由安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全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有关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一、支付范围

代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只是代理服务费。

二。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等。代理服务费不高于发改价格[

[2011]534号文件和第安全与发展委员会[2002]1980号文件规定了收费标准。

80%(含)。单个采购项目不足4000元的代理服务费可按4000元收取。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上述标准计算,超过2万元的,按不超过2万元(含)的标准收取。

三。专家评估费

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支付,包括评审和组织的受理费等。评审费在整个采购项目中收取,项目中不足的,在公用经费中收取。

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建立代理选择机制,并编制预算

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二次招标,以获得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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